(2016)陕0729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杨宏彬与梁小林、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彬,梁小林,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9民初50号原告杨宏彬,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城关镇。被告梁小林,身份不详。被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鹅岭南路六号TCL工业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宏彬诉被告梁小林、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宏彬于2016年4月26日以已与被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宏彬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宏彬承担。审判员 周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