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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孟显方与刘赤岗、孙桂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显方,刘赤刚,孙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2213号申请执行人孟显方,男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刘赤刚,男,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孙桂杰,女,住巴林右旗。本院在执行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3111号民事判决孟显方诉刘赤刚、孙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3111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查 干 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