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陈超与陈晋蜀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陈晋蜀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1342号原告陈超,男,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陈晋蜀,男,195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诉被告陈晋蜀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正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