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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4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朱建坤与咸阳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坤,咸阳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485-2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坤,男。法定代理人王倩,女。被执行人咸阳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地址咸阳市玉泉路7号。法定代表人蔡慧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朱建坤与咸阳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咸阳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朱建坤37989.94元。案件受理费2508元,由咸阳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承担1008元。本案执行费470元。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秦民初字第01723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402执48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天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