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02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安卫伦与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卫伦,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安卫伦,男,汉族。被执行人黎明,男,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黎明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卫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1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黎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黎明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自被执行人黎明处执行回案款31500元,并兑付申请执行人安卫伦31500元。下余案款因被执行人黎明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卫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安卫伦发现被执行人黎明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李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