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陈月云、XX金等与柳国平、王小强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云,XX金,福州盛世航港贸易有限公司,柳国平,王小强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758号原告陈月云,女,汉族,1967年1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XX金,女,汉族,1984年2月2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福州盛世航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榕南路10号榕城广场4号2层06店面。法定代表人陈财金。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周萍、赵小丽,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国平,男,汉族,1961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王小强,男,汉族,1977年8月27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俩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朝铭,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月云、XX金、福州盛世航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国平、王小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俩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柳国平、王小强的住所地分别在福州市仓山区及台江区,该案应由福州市仓山区法院或台江区法院管辖,不应由本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柳国平、王小强的住所地分别在福州市仓山区及台江区,且合同履行地也不在福州市鼓楼区,故俩被告主张本院无管辖权,该案应由福州市仓山区法院或台江区法院管辖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向本院申请将该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法院管辖,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柳国平、王小强所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国志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人民陪审员 罗志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