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柳景文与隋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景文,隋德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3530号原告:柳景文。被告:隋德亮。原告柳景文诉被告隋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柳景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