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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傅其彪、傅文干与义乌市江东街道下傅村民委员会、傅文华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其彪,傅文干,义乌市江东街道下傅村民委员会,傅文华,傅勇强,傅勇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442号原告傅其彪,经商。原告傅文干,经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光明。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下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建军,主任。委托代理人金伦有。被告傅文华,居民。被告傅勇强,居民。被告傅勇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其彪、傅文干与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下傅村民委员会、傅文华、傅勇强、傅勇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其彪、傅文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其彪、傅文干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其彪、傅文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珏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