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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贾爱枝与平顶山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爱枝,平顶山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124号原告贾爱枝,女,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被告平顶山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爱枝与被告平顶山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爱枝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爱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爱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6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孙运涛代理审判员  赵小飞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尚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