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2285号原告杨某某,女,1978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陈某,男,1980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冰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