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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古浪县裴家营镇裴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诉李能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浪县裴家营镇裴家营村村民委员会,李能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581号原告古浪县裴家营镇裴家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白兴银,男,1970年11月4日生,古浪县裴家营镇裴家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李能忠,男,1963年5月23日生,甘肃省古浪县农民。本院审理原告古浪县裴家营镇裴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能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浪县裴家营镇裴家营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古浪县裴家营镇裴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古浪县裴家营镇裴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春香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