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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3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史巧叶与蔺世涛、李海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巧叶,蔺世涛,李海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3150号原告史巧叶。被告蔺世涛。被告李海增。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巧叶诉被告蔺世涛、李海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在庭外达成调解,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巧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史巧叶承担。审判员  安何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