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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04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蒋 晓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郑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庆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