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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刑更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唐海香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1058号罪犯唐海香。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射刑初字第0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海香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16日本院以(2014)常刑执字第31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唐海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记奖二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唐海香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部分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唐海香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唐海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七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成审判员  江军审判员  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