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俊捷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俊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14号罪犯刘俊捷,曾用名朱俊捷,个体经营。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刘俊捷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4���2月24日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以(2013)东刑初字第037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5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盐刑终字第0039号刑事判决,维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037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俊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刘俊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俊捷在服刑���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俊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俊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