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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候劲光与李小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劲光,李小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25民初387号原告候劲光,男。被告李小龙,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军,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劲光与被告李小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候劲光于2016年4月2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劲光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劲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候劲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明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