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民初6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牛宝发与付文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宝发,付文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6491号原告牛宝发,男,1946年4月7日出生。被告付文群,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宝发诉被告付文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宝发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宝发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宝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牛宝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臧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