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6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牛宝发与付文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宝发,付文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6491号原告牛宝发,男,1946年4月7日出生。被告付文群,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宝发诉被告付文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宝发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宝发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宝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牛宝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臧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