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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与陈新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新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新安,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住所地遂平县。负责人滕绘波,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该支行员工。上诉人陈新安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新安,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不当: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未请求行使抵押权,原审法院却判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有权依法处理陈新安抵押的位于遂平县建设路中段南侧(冷仓西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2495#的房屋处理价款优先受偿,超出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的诉讼请求,属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孙 强代理审判员  杜欣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