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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齐秀敏诉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秀敏,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815号原告齐秀敏,女。被告刘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秀敏诉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秀敏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秀敏以与被告刘伟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秀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秀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