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齐秀敏诉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秀敏,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815号原告齐秀敏,女。被告刘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秀敏诉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秀敏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秀敏以与被告刘伟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秀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秀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