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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浏阳市铭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常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铭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常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01454号原告浏阳市铭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北区北路理想家园1栋。法定代表人李佑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昌学,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吕常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铭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常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浏阳市铭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吕常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铭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市铭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