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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5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原告依曼江•阿亨江、库勒森•木哈别克、巴哈尔古丽•哈那依汗、阿依胡兰•叶尔托恨、阿依斯巴特•叶尔托恨、阿尔恒•叶尔托恨诉被告马文国、马成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曼江·阿亨江,库勒森·木哈别克,巴哈尔古丽·哈那依汗,阿依胡兰·叶尔托恨,阿依斯巴特·叶尔托恨,阿尔恒·叶尔托恨,马文国,马成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5民初697号原告:依曼江·阿亨江(系受害人叶尔托恨·依曼江父亲),男,1953年5月9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新源县。原告:库勒森·木哈别克(系受害人叶尔托恨·依曼江母亲),女,1950年1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新源县。原告:巴哈尔古丽·哈那依汗(系受害人叶尔托恨·依曼江之妻,原告阿依胡兰·叶尔托恨、阿依斯巴特·叶尔托恨、阿尔恒·叶尔托恨的法定代理人,原告依曼江·阿亨江的委托代理人),女,1977年2月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新源县。原告:阿依胡兰·叶尔托恨(系受害人叶尔托恨·依曼江长子),男,2000年5月1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新源县。委托代理人:阿里别克,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阿依斯巴特·叶尔托恨(系受害人叶尔托恨·依曼江长女),女,2005年5月1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新源县。原告:阿尔恒·叶尔托恨(系受害人叶尔托恨·依曼江次子),男,2010年10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马文国,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马成福(系被告马文国侄子),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回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胜利街***号。负责人:田劲松,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依曼江·阿亨江、库勒森·木哈别克、巴哈尔古丽·哈那依汗、阿依胡兰·叶尔托恨、阿依斯巴特·叶尔托恨、阿尔恒·叶尔托恨诉被告马文国、马成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依曼江·阿亨江、库勒森·木哈别克、巴哈尔古丽·哈那依汗、阿依胡兰·叶尔托恨、阿依斯巴特·叶尔托恨、阿尔恒·叶尔托恨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曼江·阿亨江、库勒森·木哈别克、巴哈尔古丽·哈那依汗、阿依胡兰·叶尔托恨、阿依斯巴特·叶尔托恨、阿尔恒·叶尔托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1250元,依法免交。审判员  邓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书记员周其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