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刑更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陈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34号罪犯陈凯(聋哑人)。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陈凯因盗窃行为,于2010年2月3日被淮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以(2011)滨刑二初字第007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15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2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31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外打扫卫生,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陈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