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2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龙碧娟与罗怀江、胡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碧娟,罗怀江,胡金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初字第02458号原告龙碧娟。委托代理人朱灿洪,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旌晶,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怀江。被告胡金安。原告龙碧娟与被告罗怀江、被告胡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碧娟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灿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怀江、被告胡金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碧娟诉称,被告罗怀江于2014年10月2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5万元,月息2%。原告向被告罗怀江交付借款后,被告罗怀江按月息2%的约定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之后再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多次找被告罗怀江要求其返还借款本息,被告罗怀江至今仍未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罗怀江之间已经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被告罗怀江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同时,被告胡金安作为被告罗怀江的丈夫,应当对被告罗怀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上述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给原告;2、判令两被告向原���支付借款利息3000元(按月息2%,暂从2015年11月1日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实际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罗怀江、被告胡金安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予答辩。原告龙碧娟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条,拟证明2014年10月24日被告罗怀江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2%,借款为现金支付且已实际发生;证据二、银行流水,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本案原告与龙景霞系姐妹关系,龙景霞与被告系同事关系,两人一起借款42万元给被告,另案中龙景霞借款27万元给被告,两案借款月息共为8400元每月,被告将利息支付至原告妹妹龙景霞账户,龙景霞每月将3000元转给原告;证据三、公民身份信息��拟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罗怀江、胡金安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一,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能证明被告罗怀江向原告龙碧娟借款15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二、银行流水已经原告自认,能够证明被告罗怀江通过龙景霞向龙碧娟支付利息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三、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两被告主体资格及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被告罗怀江与原告龙碧娟之妹龙景霞系同事关系。2014年10月24日,被告罗怀江因投资需要向原告龙��娟借款15万元,原告龙碧娟向被告罗怀江现金支付15万元。被告罗怀江向原告龙碧娟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龙碧娟现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利息2%。借款人:罗怀江,2014.10.24.身份证:43102219671114052x”。从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10月26日,被告罗怀江按约定向原告龙碧娟支付利息,每月支付8400元到龙景霞的账户(2015年9月用现金支付除外),其中5400元系另案中支付给龙景霞的利息,3000元系支付给原告的利息,共计支付利息12个月,计币36000元。原告龙碧娟找被告追索借款本息无果,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述诉求。另查明,被告罗怀江、被告胡金安系合法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罗怀江向原告龙碧娟借款��出具借条,原告龙碧娟向被告罗怀江实际支付了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龙碧娟向被告罗怀江索要借款时,被告罗怀江应当及时归还。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该笔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由被告罗怀江、被告胡金安承担共同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怀江、被告胡金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龙碧娟借款本金15万元并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本案受理费3360元。由被告罗怀江、胡金安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典闳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人民陪审员 姚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