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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辽宁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与张某、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某某饲料有限公司,张某,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194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某某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某某,系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张某,男,1989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常某某,男,1960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辽宁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与张某、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