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爱侠与王永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侠,王永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015号原告:李爱侠,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永锋,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李爱侠诉被告王永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