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执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湖南某某农商银行诉李某某、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农商银行,李**,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保字第93号原告湖南**农商银行。被告李**,男。被告谭**(系被告李**之妻),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农商银行诉被告李**、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农商银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谭**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相应财产,并提供了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谭**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 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