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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西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西,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西。被执行人陈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西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逾期还款利息、偿还6265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元、保全费4717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坂田村委会某某村x区C**(现门牌号为某某路*号)由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在处置[案号为(2014)茂化法执字第254号],本院亦发函给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待该法院处理。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证结果通知书》,告知其对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持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徐震华执行员  杨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崇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