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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通诚货场有限公司与武汉平电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通诚货场有限公司,武汉平电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447号原告平顶山市通诚货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卫东区黄台徐村。组织机构代码:69732964-9。法定代表人单友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平顶山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平电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合作南村1号。组织机构代码:57494111-7。法定代表人宋永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卫民,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平顶山市通诚货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平电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顶山市通诚货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以因鉴定周期过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通诚货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通诚货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5元,减半收取1947.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通诚货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烈贞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人民陪审员  朱小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婧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