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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饶秀、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秀,王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饶秀,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王淑华,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饶秀申请执行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淑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倩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