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饶秀、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秀,王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饶秀,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王淑华,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饶秀申请执行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淑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倩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