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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翔与被执行人陕西泰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翔,陕西泰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王翔,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万祥尚锦小区。被执行人陕西泰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高新四路警苑小区。法定代表人祈宝宝,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翔与被执行人陕西泰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20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起每月支付10000元,7月底之前全部付清,每月30日前支付,诉讼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2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