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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3民初439号原告雷某某委托代理人苟伟彦,甘肃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凤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0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相识,1995年10月15日在景泰县红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雷某甲。原、被告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而争吵。多年来,被告不仅对原告的生活漠不关心,而且经常猜忌原告有婚外情,为此双方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渐渐淡漠。被告曾于2014年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当时原告考虑到孩子面临高考,为了给孩子一个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故不同意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关系并未缓和,长期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被告吴某某辩称,原告所说结婚及婚后生育情况属实,其他不属实,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结婚二十多年来感情一直很好,被告曾猜忌原告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交往并���诉至法院离婚,经法院查证原告并没有婚外情,法庭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判决不准离婚。被告考虑到现在孩子已经上大学二年级,双方更应该为孩子的学习、就业考虑,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而且原、被告已经结婚二十多年,更应该相互关心,共度晚年,但现在原告却无故提出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0月15日在景泰县红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雷某甲,现就读于兰州理工大学二年级。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近几年以来,原、被告常因被告猜忌原告有婚外情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渐渐淡化。被告曾于2014年起诉至本院要求于原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景草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并要求抚养婚生子雷某甲。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长达二十余年,共同抚养教育子女,已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因原告的人际关系交往等家务琐事等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但只要原、被告相互尊重,相互交流,就家庭矛盾多协商解决,夫妻关系还能改善,夫妻感情还能弥合,且原告未能提供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鉴于原、被告有和好的希望,故对于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凤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寇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