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学青与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洁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青,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洁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字第276号原告王学青。委托代理人王丽霞、马英杰,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中段路南电力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锋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磊,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洁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青诉被告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洁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青先后于2016年2月25日、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洁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王学青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洁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