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5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任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5刑初98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2016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任某在洛阳市涧西区同乐寨北后街27号,将被害人项某放在客厅桌子上黑色索尼牌笔记本电脑和1部白色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及手机价值为1229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015年12月27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任某在本市高新区滨河路龟博士汽车美容店内,将店内的一双运动鞋、一个香水座、两个脖枕、一个手机模型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任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项某、赵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索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及被盗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返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任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任某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贺春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