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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孙文因与被申请人冯树林、原审第三人范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文,冯树林,范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文,住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树林,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张继存,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范纯平,现羁押于吉林省吉林监狱。再审申请人孙文因与被申请人冯树林、原审第三人范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文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有新证据即农行取款凭证,证明冯树林诉请的30万元借款,由第三人范纯平于2012年4月19日通过丁立伟还给了冯树林,不存在申请人还欠冯树林30万元借款未还的事实,此份农行取款凭证能证明已将本案争议的30万元借款归还完毕,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被申请人冯树林提出意见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申请人孙文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农行存取款凭证4张。证明第三人将本案欠被申请人30万元借款于2012年4月19日通过丁立伟还给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还欠被申请人30万元的事实,还给丁立伟的原因是被申请人告诉第三人直接把钱汇给其爱人,然后便把丁立伟农行卡号告诉第三人汇款,因第三人不知道冯的爱人叫什么名字,所以在一审二审反复说明是在2012年7月之前还给被申请人爱人的,该30万涉嫌被申请人对同一笔债务故意设计向两人分别重复索要,诈骗行为明显,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律师调查笔录一份。证明钱第三人已经还给被申请人了;3.律师调查证明和丁立伟身份信息。证明第三人的代理律师于2016年2月2日到工行长春路所申请调取丁立伟于2012年4月20日至22日转给被申请人���人姜晶晶的转款凭证,但该行未给调取,故申请法院前去调取。4.2013年1月15日昌邑公安分局对范纯平的讯问笔录。证明范纯平已经陈述将钱还给被申请人了,范纯平向被申请人索要条,被申请人没有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提出意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这些还款都是第三人在入狱之前偿还给被申请人的。不但还了30万,还有100多万也通过银行还款。这30万只是接近200万还款的一部分,与本案35万元的借贷无关。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文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范纯平向冯树林汇款30万元,但该款项的性质并没有明确,孙文亦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范纯平的30万元汇款系偿还本案争议的款项。对于该款项被申请人冯树林主张系偿还其他借款,因范纯平与冯树林之间存在大额的借款,本院无法认定该款项的性质。该30万元是2012年4月19日范纯平通过丁立伟偿还给被申请人冯树林的,而孙文是在2012年8月15日为冯树林出具的还款保证书,从常理来看,孙文不能在冯树林已经替其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出具还款保证书,审查中孙文称是被胁迫,但未提供被胁迫的证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孙文的主张。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孙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洁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禹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