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斯东与姜云兰、伏勇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斯东,姜云兰、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72号申请执行人:赵斯东。被执行人:姜云兰、伏勇。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赵斯东与被执行人姜云兰、伏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