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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艳敏申诉付仁贵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敏,付仁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敏,女,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付仁贵,地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李艳敏申请付仁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商初字第28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付仁贵应支付申请人李艳敏案款72156.0元,承担执行费982.34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付仁贵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龙执字第6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