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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婷婷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婷,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2民初779号原告:王婷婷,女,1987年6月24日生,回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经营者:徐已川,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该会馆经理。住辽宁省。委托代理人:刘赢,该会馆职工。原告王婷婷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以下简称爱购健身馆)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婷婷、被告爱购健身馆的委托代理人刘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婷婷诉称:我在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2015年7月2日办理的健身会员卡。健身馆书面承诺,2015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开馆,我在2015年10月1日去健身馆时,发现室内没有建好,没有多少器材。健身馆工作人员说改为2015年11月18日开馆,在2015年11月18日再次来到办公处,室内所有器材都被拉走了,这时我发现我被骗了。健身馆早在11月11日已被消防查封。没有冷热水,没有采暖供热,并断电。后来我看见楼下公告得知森工集团已于11月25日发公函与爱购时尚购物广场承租人解除承租合同,健身馆在明知不能营业的情况下还欺骗消费者钱财,谎称还能开业,恶意欺诈消费者,情节极其恶劣。11月23日见到爱购工作人员和李素敏(本人称其为徐已川之母)承诺当天下午为会员退办理健身卡费1100元,但是李素敏并没有实现承诺,分文没退,并说自己没有钱。我每天去会馆找她,工作受影响。我要求爱购健身馆退回健身费1100元并承担违约金1100元。请法院公正评判。爱购健身馆辩称:一、王婷婷与答辩人之间的合同仍然有效,并无法定解除事由,不应退款。二、我会馆未能如期开业,属于意外特殊情况造成,我会馆场地是租用吉林市吉森爱购商城管理有限公司的场地,该公司因物业消防等问题,整栋楼盘都未能如期投入使用。为此,我会馆也一直在与爱购公司交涉。为原告办卡时间是7月,消防部门查封时间是11月,所以,不存在欺诈行为。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目前法律不予支持。因为合同既无约定,法律也无规定。经审理查明:爱购健身馆开办于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商城五层B区,暨吉林市吉森爱购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五层。2015年7月2日,王婷婷在被告处办理健身会员卡,交纳会费1,100元,约定健身服务时间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后又调整为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2015年11月11日,吉林市昌邑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吉昌公消封字(2015)第0018号临时查封决定书,因吉林市吉森爱购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五层健身馆区域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为由,查封吉林市吉森爱购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五层健身馆区域,查封期限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5年12月11日。至本案开庭审理时,爱购健身馆尚未开始经营。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入会申请表、动力健身专用收据、嘉宾健身卡、临时查封决定书、场地使用合同书、爱购健身会馆水吧装修合同、扬子空气源热水工程合同书、购货合同、爱购健身馆韩品店装修合同、加工定做合同、照片、抹账协议、收支情况一览表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娱乐服务合同应否解除;2、原告诉请各项是否合法有据。本院认为:王婷婷与爱购健身馆达成的娱乐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王婷婷交纳了健身费用,爱购健身馆应履行提供健身场馆、健身设备等健身服务的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后调整为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至本案开庭审理时,爱购健身馆尚未营业,爱购健身馆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健身服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王婷婷要求解除与爱购健身馆之间的娱乐服务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健身费用1,100元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期限自约定服务之日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健身款退还之日止。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王婷婷1,1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款付清时止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许嘉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