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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晏克强非法拘禁罪,晏克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晏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833号罪犯晏克强,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大队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晏克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退赃人民币2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78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17.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晏克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晏克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