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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7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赵宗菊与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宗菊,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795-2号申请执行人赵宗菊,女,197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赵宗菊与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2015)市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