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4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与陈庆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陈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514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洋汾林居委综合大楼西畔5-6楼。法定代表人张良佳,局长。委托代理人连雨锋、方思谦,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庆丰,男,汉族,1994年5月4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汕潮南环罚(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称,2015年3月29日,该局发现被执行人陈庆丰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2015年5月25日,该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作出汕潮南环罚(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陈庆丰罚款人民币50,000元。被执行人陈庆丰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且逾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因此,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汕潮南环罚(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提供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签收回执、陈述申辨复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审理记录以及被执行人个人陈述申辩、汕潮南环罚(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催告书等为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汕潮南环罚(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郭友禄审 判 员 彭明裕代理审判员 陈晓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