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字第09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王利联与重庆市人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联,重庆市人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民初字第09109号原告王利联,女,汉族,1991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被告重庆市人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58号1层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3929460u。法定代表人彭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杰,男,汉族,1985年8月13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彭帅,男,汉族,1991年6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王利联与被告重庆市人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能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受理立案后,由代理审判员彭璟任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利联、被告重庆市人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丁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利联诉称,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5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工资9019.5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9019.59元。被告重庆市人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确实拖欠原告工资9019.59元未支付,但被告因经济困难,难以支付。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示《工资发放明细》一份,载明:王利联于2015年11月30日在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11月30日公司和王利联核对未发放的工资和餐补共计:13019.59元……本公司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将王利联剩余工资全部结清。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当庭认可,被告尚欠原告工资9019.59元。原告王利联提交证据如下:1、《工资发放明细》、《未发工资和餐补明细表》,拟证明被告重庆市人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被告对此真实性无异议。被告重庆市人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重庆市人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的《工资发放明细》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工资发放明细》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重庆市人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9019.5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人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利联工资9019.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重庆市人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缴,被告在履行前述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彭 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秋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