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民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吴团结申请文小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团结,文小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民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吴团结,男,维吾尔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住库车县。被执行人文小川,男,汉族,1986年1月2日出生,住库车县。本院在执行吴团结申请文小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涉及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库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为74398元,未执行74398元,本案执行费1016元。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吴团结可向有管辖权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姜群英代理审判员 岳 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银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