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谢大署与陆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大署,陆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205号原告谢大署。被告陆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大署与被告陆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大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大署负担。审 判 长 黄 宁人民陪审员 吴庆华人民陪审员 韦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冰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