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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谢大署与陆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大署,陆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205号原告谢大署。被告陆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大署与被告陆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大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大署负担。审 判 长  黄 宁人民陪审员  吴庆华人民陪审员  韦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冰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