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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宜昌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覃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覃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663号原告宜昌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体育场路41号。法定代表人孙雅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敏愚,该公司员工。被告覃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覃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昌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友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