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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谷建军与被告南京东攀门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建军,南京东攀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1民初1193号原告谷建军,男,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萍,江苏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东攀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高丽街道70号对面(中国电信营业厅院内)。法定代表人杨瑞名,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谷建军与被告南京东攀门窗有限公司(下称东攀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建军诉称,因被告东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瑞名与黄有福之间有债务,经结算,杨瑞名于2010年9月4日出具给黄有福84万元的借条一份,并由原告作为担保人。后原告在黄有福的紧逼下,替杨瑞名归还了部分借款,但杨瑞名仍不归还余款,故黄有福将原告与杨瑞名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原告连带承担支付黄有福人民币53万元{(2011)浦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后由法院执行局执行,余款也全部由原告支付。当原告向杨瑞名追偿时,被告东攀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51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被告东攀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杨瑞名系东攀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建军于2009年9月4日为杨瑞名在黄有福处借款840000元提供担保,因杨瑞名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黄有福以杨瑞名、谷建军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1)浦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杨瑞名归还黄有福借款530000元,谷建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杨瑞名没有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谷建军在该案的强制执行中为杨瑞名支付黄有福人民币510000元。为此,东攀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谷建军出具欠条一份,杨瑞名在欠条上签名并捺印,东攀公司在欠条上加盖了公司印章,欠条载明:今欠到谷建军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正(510000元)。后谷建军追偿无着,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本院(2011)浦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欠条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谷建军为被告东攀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瑞名在黄有福借款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法院(2011)浦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东攀公司出具的欠条,确认谷建军已为其承担款项510000元。谷建军承担担保给付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因此原告谷建军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谷建军要求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未约定付款期限,故被告应自原告主张权利即本院立案之日2016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已举证到位,但被告却未举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东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之权利,对可能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东攀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谷建军人民币510000元及利息(以5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00元,由被告南京东攀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朱 敏人民陪审员  徐洪伟人民陪审员  刘尚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