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0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0民初228号原告:郭某。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郭某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郭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西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