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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0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0民初228号原告:郭某。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郭某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郭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西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