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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范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28民初150号原告范某,农民。被告谷某,农民。原告范某与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骆同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被告谷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曾经感情较好。2005年,我一人前往深圳女儿家中散心,被告一人在家,思想败坏,行动出轨,将外面的女人带回家与之同居,时间之久。从此两人关系恶化,我一说被告便拳脚相加,多次对我实施暴力,后被告干脆提出分家生活。2012年4月24日,经村委会调解,并出具了调解协议书,从此双方分别单独生活,再未同居。就在当年11月份,被告将我打伤,经走马医院检查,左肋骨折断,但未住院治疗,请草药郎中周金庭抓了三剂草药而治愈。草药计价900元,我找村干部解决,要被告给我医药费500元,但被告拒付。从此,被告长期出入包厢,道德败坏之极,性质相当恶劣,由于被告的暴力行为,我难堪重负,其婚烟关系再也无法挽回,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要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谷某辩称:原告所说不符合事实。首先,对于乱搞男女关系,对象是谁?姓名、时间、地点情况是怎样的?证人是谁?所谓长期到底又有多长时间?其次,说我长期出入包厢,所谓长期,那就是非一天两天,一回两回,请拿证据。我长期出入包厢,范某为何不去派出所报案登记抓捕?以上两条关于男女关系的事情我希望搞清楚。第三,关于暴力行为,原告也有过错。原告性格暴戾,蛮横无理,遇到事时总是大吵大闹、蹬脚舞手甚至咆哮如雷,被她撕烂衣打的逃跑的也大有人在。说那次暴力打伤她的肋骨要我出钱治疗,当时有几个村干部在场,我讲了我的理由,既然受伤就要去医院,什么住院费,医药费都有正式发票,原告说没有发票,既然没有发票,我当然就不会出。2012年我与范某分家,导火线是这前一年我想回湖南老家看看,来回一百多里,我手头上又无钱,范某不给我路费,让我来回走路,再看范某表情,使我心里非常难受,所以另起炉灶。几十年来,我为这个家庭付出了很多。为了避免吵闹,我处处忍让。平日里范某什么都不做,都是我在做。范某性格较差,经常大吵大闹使老人生气,甚至离家出走,我都将她接回家四次。重时是我帮忙护理的,死后也是我帮忙安葬。来到范家后我靠当修理工负担家里所有开支,将两个孩子抚养成人。后来辞工后我又负担起家里所有的重活。原告将每年补给我5000元的补助卡也拿着,分家时卖包谷我应得900元,但实际只得400元,由我花了四五个冬天开垦出来的茶山在分家时我也没有要,这些都是不公平的事情,但为了减少吵闹,我还是忍让了。我本来不想离婚,若要离婚我要求补偿我15万元钱,否则我不会同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范某系再婚,结婚时范某有两个孩子,儿子17岁,当时在读高中,女儿15岁,在读初中。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婚后,曾经两人夫妻关系较好,被告帮助原告赡养老人,抚养两个孩子,让他们完成学业,参加工作。儿子在当地医院工作,女儿在深圳工作,一家相处较为和睦。随着双方进入老年阶段,性格也逐渐发生变化,特别是2005年原告儿子因故去世,原告心灵受到打击太大,性格显得较为暴躁,导致双方难以沟通,经常发生矛盾。2012年4月双方发生矛盾后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干部进行调解,两人达成分家协议,从此双方完全分开生活。由于原告一直认为被告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给自己造成了心灵伤害,坚持要求解除婚烟关系,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不同意和好,被告也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矛盾调解协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不准原告范某与被告谷某在本次诉讼中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邮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骆同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红军附:本判决适用法律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