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佳骏与龚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佳骏,龚向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688号原告:吴佳骏。被告:龚向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佳骏与被告龚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佳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吴佳骏负担。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