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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佳骏与龚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佳骏,龚向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688号原告:吴佳骏。被告:龚向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佳骏与被告龚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佳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吴佳骏负担。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