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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与黄国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黄国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5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被执行人黄国元。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申请黄国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国元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81执534号案的执行。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