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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吉某某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61号罪犯吉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罪犯吉某某曾因赌博、吸食冰毒,分别于2007年10月23日、2014年8月1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行政拘留四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4)亭刑初字第0045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吉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吉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吉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吉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微信公众号“”